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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多方面区别:

1. 主体性质:用人单位是直接使用劳动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务派遣单位则是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以向其他单位派遣劳动者为经营活动。

2. 与劳动者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安排工作任务、考勤等日常管理事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工作是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参与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3. 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各种风险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主要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使用情况。

4. 法律责任:当出现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怎么办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 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但有证据证明仲裁存在特定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救济措施,避免错过时机导致权益受损。同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工名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它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能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为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提供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关键举措。

职工名册同样必不可少,它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有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能在劳动争议等问题发生时,为确认劳动关系等提供有力证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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