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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属于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涉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比如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也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虽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等权利,需履行相应义务。如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
所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二者在法律上有明确区分和各自的职责。
二、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补偿由谁负责
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补偿责任主体需依具体情形判定。
若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解除合同,如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员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之后,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追偿。
若因劳务派遣单位自身问题,如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导致员工解除合同,此时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错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员工解除合同,则无需支付补偿。
综上,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但其在特定情形下可向用工单位追偿。具体责任承担需依据解除合同的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三、劳务派遣工因病提出辞职有什么补偿
劳务派遣工因病提出辞职,补偿情况分以下两种。
若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通常没有经济补偿。因为这属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因病主动辞职,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劳务派遣工因病辞职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辞职原因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需留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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