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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劳动争议哪些事项由用人单位举证

在劳动争议中,部分事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比如单位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及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

2.用人单位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以证明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社保缴纳情况。

3.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者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等材料。例如,员工主张加班工资,单位需提供考勤记录来证明员工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规定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仲裁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终止劳动仲裁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如果劳动仲裁的申请人主动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规定,会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被撤销。若劳动仲裁裁决在后续程序中被依法撤销,执行失去依据,执行程序会终止。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当被执行人是公民且出现这种情况时,执行无法继续,法院会终结执行。

4.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由于权利主体不存在,执行程序也会终止。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在这种状况下,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执行程序终结。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的权力。

三、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多项规定: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一定天数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生理特殊时期的身体健康,确保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关怀和保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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