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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二者需共同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以下情形,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比如违反国家劳动标准,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务派遣单位同样要担责。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还能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这种规定旨在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保障劳动者能及时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依据我国法律,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以下内容: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以及派遣的人员数量,使双方对用工规模和岗位要求有清晰界定。

2.派遣期限:确定派遣的起始与结束时间,或按工作任务明确派遣期限,保障双方对合作时长有明确预期。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动报酬需明确数额、支付周期等;社会保险费要约定数额及双方缴纳方式,确保劳动者权益。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5.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约定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及费用承担方,降低用工风险。

6.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明确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责任,以及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

7.经济补偿等费用:约定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经济补偿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8.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条件:明确双方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及相应责任。

9.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反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协议顺利履行。

通过明确上述内容,可规范劳务派遣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劳务分包。这属于典型的挂靠行为,本身没有相应资质却以有资质企业之名承接劳务分包工程,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无效。

2.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法律明确禁止劳务分包单位二次分包,这种层层转包的行为会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障,责任难以落实,因此再分包的合同无效。

3.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超越了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企业只能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相应规模和类型的劳务工程,若超出范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这种情况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涉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总之,以上这些无效情形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工程质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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