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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中介和劳务派遣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服务对象:中介主要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促成两者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其服务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而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服务对象主要是用工单位。

2. 法律关系:中介在促成交易后,一般不参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存在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关系。

3. 盈利模式:中介通过向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盈利,收费通常是一次性的。劳务派遣单位则是从用工单位获取服务费用,费用包含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成本及自身的服务利润,其盈利基于长期的派遣服务。

4. 承担责任:中介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若存在欺诈等行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责任相对有限。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较多责任,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工单位也需对劳动者履行一定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在责任承担上更为复杂和严格。

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依据,现行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伤残表现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等。二级至十级伤残的严重程度依次递减,十级伤残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等。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均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因不同情形有所区别。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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