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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与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与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若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注明解除事由。例如,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等方式向单位送达解除通知,留存好送达凭证。

在通知送达后,劳动者可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

若单位拒绝配合,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改正。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仲裁过程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过错及自身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需注意,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依规进行,避免给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劳动者能否建立两个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建立两个劳动关系,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且不影响本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并不当然禁止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然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因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给先订立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劳动者虽可建立两个劳动关系,但要平衡好两个工作之间的关系,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可能面临相应法律后果。

三、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例如,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像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反证。若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职工花名册、招聘登记表等。

若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综合考虑劳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安排等因素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比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审查判断,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明确举证责任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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