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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中止审理,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适用哪些情况
面对以下情况,法庭可暂停审理相关案件:
1、当事人患重病;
2、被告逃逸致长期无法审理;
3、被告失踪;
4、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
5、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审理。
具体包括:
(1)公诉案被告人无罪;
(2)应判三年以上刑罚;
(3)当庭翻供推翻指控;
(4)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以及
(5)其他不能适应简易程序的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哪些
根据主要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审判程序是如此如下所述:首先,由本地区的检察院负责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控。
在这一程序中,通常情况下被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一个月;但对于一些比较复杂、重大的案件,其审查时限则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期限,具体延长时间为15日。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开庭审理日期。
最后,法院将根据庭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这个环节中,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几种判决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被告人为有罪,并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法院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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