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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诉讼风险有哪些

首先,对于某些案件,本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处理,但却因为当事人坚持要求成为自诉案件而不得不作出改变;

有些自诉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够谨慎,未对被告人的身份及相关基本证据进行充分核实,便贸然提起诉讼;再次,一些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于自诉人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严重影响了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尤其是对于调解工作极为不利;最后,一些已经通过其他机构或者民间调解方式得以解决的案件,再次进入法院起诉程序,不仅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更引起了诉讼疲劳的现象。

第二点是自诉案件在二审阶段仍可进行调解,这使得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协商过程充满了变数。

对于那些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来说,尽管我们多次努力劝说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下达之前,他们却始终拒绝赔偿。

等到一审判决生效之后,这些被告人再上诉至二审法院,表示愿意作出赔偿,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二审法院做出新的裁判结果。

即便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再公正无私,都有可能因此而遭到撤销,难以发挥出判决的实际效果,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文书怎么送达

在法律程序中,传送文件或信息至相关人员时,必须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以确保文件和信息能够准确无误地到达受送达人手中。

对于涉及到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文件应当直接送交给被告人本人。

如果被告人为自然人,且本人无法亲自接收时,则需交由被告人的同居成年亲属进行签收。

若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是担任重要职务并负责公司或组织收发信件的人员进行签收。

如受送达人拥有诉讼代理人,也可将文件送交其代理人进行签收。

若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则应将文件送交代收人进行签收。

三、刑事自诉案件通缉

对于此类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不能提起诉讼程序;但在人民法院经过深入查证,明确确认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时,必须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审理能够顺利进行。

针对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席法庭,且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虽经由公安部门全力追捕仍然未能将其逮捕归案的案例,可暂停审理该案件,直至被告人成功被捕归案之后,再行恢复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仍逃避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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