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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呢

刑事自诉案件不受理的情况有五种:第一,追诉期已过的;第二,被告挂了或找不到的;第三,根本不是自诉案件的;第四,自诉人撤诉又重新告的,但是证据不够又撤诉了的不算;第五,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再告的也不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状,作为申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明确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其核心内容更复杂,大致可分为下述两大部分: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为受害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等人群。

需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仅限于特定类型,例如,侮辱罪、诽谤罪(但若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则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侵占罪等。

其次,对于被害人有确凿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案件,尽管其涉及的事实和情节相对轻微,可能会导致被告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

然而,在此情况下,被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将可能拒绝受理或驳回自诉。

具体而言,此类案件涵盖了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多种类型。

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公民个人权益,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方面的侵害。

此外,自诉案件多属于性质较为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的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自诉案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允许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介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程序,原告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可以选择撤回起诉;而被告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可提出反诉等。

三、二审刑事自诉上诉流程

上诉既可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诉状,亦可进行口头陈述。

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选择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或者径直向上级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若被告、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与相关案卷资料、证据等材料移交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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