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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与移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自诉案件应由自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启动司法程序。
在此之前,需确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自诉人可选择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所在地区法院请求帮助。
自诉人需提交刑事起诉状,若书写困难,亦可口头陈述,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并向自诉人宣读,待自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法院应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代为转告者。
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将劝说自诉人撤诉或驳回起诉。
若自诉人能提供新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法院应重新受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尚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被告未能出庭,法院可以启动拘传程序,将其召回法庭出席审判。
若被告人身处下落不明的状态,审理该案的法院可依法中止诉讼进程,等待被告重新出现后再恢复审判工作。
在向被告送达自诉状之后,若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庭,而他又是由强制到庭的被告人之列,那么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若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对其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多种强制措施,同时也有权力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无疑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三、刑事自诉法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在涉及到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由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强调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后者则侧重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出现的地方。
如果涉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则应交由犯罪地所属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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