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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法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在涉及到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由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强调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后者则侧重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出现的地方。
如果涉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则应交由犯罪地所属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刑事自诉吗
若因疏忽导致他人死亡,仅在出现如下情况时方能提起自行诉讼:倘若被害者拥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遭受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无疑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然而,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机构却未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三、不予起诉案能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被害人如果能拿出证据显示自己遭到了被告人的侵犯,并认为应该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局或检察院没管的话,这个案件就变成了自诉案件。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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