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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名是按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
有关童工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