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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总公司

判断与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若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其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时,若劳动者实际在分公司工作,接受分公司管理,由分公司发放工资等,那么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分公司之间。

若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可代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总公司之间;若分公司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基于实际用工主体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主体,若劳动者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实际由总公司负责,可能认定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总之,判断劳动关系主体不能仅看名义,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二、员工不想交社保可以签劳务合同吗

员工不想交社保,企业与其签劳务合同存在法律风险,不能简单以此规避社保缴纳义务。

判断应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的关系。若员工受企业管理,按企业安排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即便签劳务合同,实际仍构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企业有义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强制规定,不能因员工意愿而免除。

实践中,若企业与员工签劳务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一旦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因此,企业不能仅因员工不想交社保就签劳务合同。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向员工解释社保的重要性和法律规定。若员工坚持,企业可考虑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后续法律风险。

三、与个人签劳务合同需要代扣个税吗

与个人签劳务合同是否代扣个税,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税法规定,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若企业或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比如企业请个人进行项目设计并支付报酬,就需按规定代扣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依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但如果是个人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支付报酬的个人没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获得劳务报酬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缴纳个税。

总之,企业或单位与个人签劳务合同,通常要代扣个税;个人之间签合同,一般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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