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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

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般而言,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则构成劳动关系。其一,从人身隶属性看,若保险销售人员需遵守保险公司的考勤、着装等规章制度,接受其日常管理和监督,就具有较强人身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其二,经济从属性方面,若保险销售人员主要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对稳定的劳动报酬,而非单纯依赖业务提成,且报酬发放周期规律,也表明存在经济从属性。其三,工作内容上,若其工作是保险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为公司履行职责,也有助于认定劳动关系。

然而,很多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此类人员自主开展业务,工作时间和方式灵活,收入主要源于业务提成,不接受保险公司严格管理,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所以,判断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是否为劳动关系,要综合考量双方权利义务、管理模式及报酬支付等多方面因素。

二、从总公司调到子公司需要重签劳动协议吗

从总公司调到子公司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协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调岗属于内部调动,劳动关系仍在总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等仍由总公司负责,且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主要劳动条件未发生实质变化,通常无需重签劳动协议。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员工岗位调动情况。

若总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员工调岗后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工资、社保等由子公司负责,就需要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协议。原劳动协议可能会解除,员工需与子公司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在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员工要特别关注协议条款,包括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期限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若对调岗及劳动协议签订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

三、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间15日是工作日吗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的15日不是工作日,而是自然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十五日”在法律上明确为自然日,并非工作日。

计算这15日时,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开始起算。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当事人在某周五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的最后一天恰好是周六,那么实际届满日期就要顺延到下周一。

所以,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应准确计算这15日自然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错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丧失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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