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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董事仅作为公司决策机关成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在公司从事日常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经济关系。

然而,若董事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从事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等管理,从公司领取工资等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例如,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此时其与公司不仅有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还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判断公司董事与公司有无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不能仅依据董事身份一概而论。

二、工厂不给离职单,可以向劳动局举报吗

工厂不给离职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厂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提供离职单是其中的一项。若工厂拒绝提供离职单,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向劳动局举报时,需准备能证明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还要说明工厂拒绝提供离职单的具体情况。劳动局在接到举报后,会对该事项展开调查。若查证工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其改正,要求工厂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离职单。

此外,若因工厂拒绝提供离职单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工厂进行赔偿。因此,当工厂不给离职单时,劳动者通过向劳动局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合理且可行的途径。

三、工厂搬迁跨区员工不跟随有劳动补偿吗

工厂搬迁跨区,员工不跟随是否有劳动补偿需看具体情况。

若工厂搬迁跨区对员工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跟随工厂搬迁,工厂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工厂搬迁虽跨区,但通过合理安排班车、提供交通补贴等方式,能保障员工正常出勤工作,未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明显不利影响,那么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员工不跟随工厂搬迁,可能难以获得经济补偿。

总之,员工能否获得劳动补偿,关键在于工厂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可与工厂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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