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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释义是什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包括让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从事高空、井下作业,以及在危险环境下劳动。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
根据刑法规定,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什么情形应回避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在以下情形应回避:
第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若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因亲情等因素,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该成员可能在经济利益、业务往来等方面与争议事项存在关联,这种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其在调解时偏向某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特殊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存在影响公正调解的可能性,该成员就应当回避。
回避制度旨在保障劳动争议调解的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使调解结果能真实反映争议事实和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在发现自己存在上述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三、劳动仲裁生效后多久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未申请撤销或申请被驳回,另一方当事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只要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且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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