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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之区分可明显体现于以下多个层面之中:首先,就构成要件而言,无权代理实为行为人在未获得任何授权、越过原有的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然终止后所进行的代为行为;若在上述情形中,存在充分的事实支撑或法律依据显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即便其真实代理权并不存在,亦可视作表见代理。
从立法目标的角度来看,无权代理的设立初衷旨在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反之,表见代理的设立旨在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二者在法律效应上呈现出巨大差异,无权代理作为一项效力待定的契约行为,须得经由被代理人的认可后方能确定其法律效力;而表见代理则能令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对于善意第三方仍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后,在责任归属这一关键问题上,若在无权代理的情境下,被代理人选择承认该行为,则应由被代理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比之下,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并未实质性拥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同样不得不履行责任。
二、表见代理和表现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即承载行为人于无代理权或在代理权消亡之后仍缔结之合同的运行与维护,若公司或个人抱有善意,且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之行为系代表其代理权行使,此种情况下,善意相对人得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之法律效力,而被代理人亦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从根本意义来讲,表见代理乃无权代理、虚假代理的一种形式,无论在实质还是形式上都无法达到具有代理权的真代理之特点和要求,换言之,它缺乏代理权力的支持,然而在外观表现上却显现出代理行为的特征。
三、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区别
表见代理,这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它要求,即便行为人并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但由于行为人的行动看起来象是授权的表现,使得相对方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他的代理权,并因此按照这种信念去与行为人展开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尽管事实上行为人并没有被授予相关代理权,法律依然会按照情况认为这个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由此保护了相信行为人的利益的相对人。
同样地,在公司法领域中,我们也遇到了类似情况——表见代表。
这是一个特殊的公司治理概念,即使行为人没有正式的代表身份或执行超出规定的代理权限,只要因为某些外观上的误导因素(例如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印章管理松散等问题)导致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他们具有代表权限,然后据此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法律行为,那么为了保护那些无意陷入该状况的善意相对方的权益,公司就必须遵守这些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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