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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本没有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在未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例如,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二)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一定授权,但在订立合同时超越了授权范围。比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办公用品,而代理人却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了购买办公设备的合同。

(三)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当代理人的代理权因期限届满、被撤销等原因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例如,代理期限到了,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

对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并非绝对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规定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情形: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等条件。

三、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如何判定

我们通常把无权代理里的相对人的善意解读成“真的不懂,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才没能发觉”这样子,也就是说这个相对人是真的不知道发生了无权代理这回事儿,而且他们肯定也不是故意蒙混过关的。比如他们在签合同时已经检查了双方的资质,但还是没注意到其中一方其实并没有权利来签这一份合同,那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以被认为是善意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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