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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是有效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在表见代理情形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法律赋予该代理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它与表见代理有着本质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其效力悬而未决;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无需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就直接约束被代理人,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义务。若被代理人因履行合同遭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所以,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并非效力待定合同。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需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第一,合同已成立。这是效力待定合同的前提,合同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若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

第二,合同效力不确定。此类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经过特定行为或事件来确定最终效力。

第三,原因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通常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范围的合同;或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第四,可通过补救使其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在一定期限内,经有权人追认,合同可自始有效;若有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等。

三、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使合同效力最终确定的重要环节。追认认定需考虑以下方面:

-追认主体:追认权由特定权利人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追认方式:追认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明示是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书面或口头;默示则是通过行为来推断其追认意愿,例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可视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追认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在该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拒绝,合同自始无效。

-追认效力:追认具有溯及力,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一旦权利人追认,合同从签订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追认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合同是否因追认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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