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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质量不符合约定:若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标准,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担责。如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偷工减料,影响建筑安全,要赔偿修复等费用。

2.质量缺陷致损: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防水工程施工不当,导致房屋漏水,损坏业主家具电器,施工单位要赔偿相应损失。

3.未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施工单位有保修义务。若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造成的扩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像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内出现渗漏,施工单位拒绝维修,致使屋内装修受损加重,就需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4.安全事故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埋下安全隐患,交付后因该隐患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楼梯栏杆安装不牢固,后期导致人员摔倒受伤,施工单位要赔偿医疗等费用。

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有哪些情形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常见情形如下: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这包括一些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小型单位,为承接项目而使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签订合同等。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涵盖资质等级低的借用高等级的,以及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比如,某三级资质企业借用二级资质企业名义承接工程。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例如,非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可能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况。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如果劳务分包发包主体不符合规定,有可能涉及借用资质来完成后续施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种人员管理上的不符,往往意味着存在借用资质的可能。

三、建筑合同违约金法律是如何去规定的

建筑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惩罚性。其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对违约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总之,建筑合同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以实际损失为参照,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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