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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谁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常是其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施工单位里,主要负责人涵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主要负责人需切实履行一系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所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其主要负责人,且其在安全生产方面肩负着法定职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方面有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一定时间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三年。
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有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会判刑吗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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