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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等。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主要有: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定期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怎样成立算合法

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需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首先,需由占总人数 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 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 90 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是业主,需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可连选连任。成立过程中,需确保相关公告、通知等依法依规进行公示,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整个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推进,才能保证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有效维护业主权益。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参与。其次,需由业主共同决定成立筹备组,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且业主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同时,成立业主委员会还需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满足上述各项条件,才能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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