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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对策是什么

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追债,可采取以下对策:

1.申请宣告失踪: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后,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债权人可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

2.直接起诉:债权人可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诉讼文书。若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担保:若债务有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债务。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保证方式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有所不同。

4.债权债务转移:若存在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且满足一定条件,债权人可与第三人协商,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务人追讨。

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对策,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谁清偿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通常需向新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若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通知了债务人,那么债务人应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知是关键环节。通知的方式多样,书面、口头等均可,但需确保债务人能准确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若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该清偿行为有效,原债权人受领后有义务将该款项转交给新债权人。

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比如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履行瑕疵等抗辩理由,在债权转让后,同样可向新债权人提出。所以,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谁清偿取决于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到本人,通知后则向新债权人清偿。

三、保证合同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在保证合同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法律有相关规定。

若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为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仅就其约定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份额,则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所以,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时,要明确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以确定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追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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