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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对应的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若在保证期间未按上述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诉讼文书等,以证明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呢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不过,债权人受领的财产利益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不能直接用于清偿自身债权。
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些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作为最终的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关费用。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严格遵循此范围限制,确保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公司进入清算并公告后债权人能否起诉
公司进入清算并公告后,债权人可以起诉。
依据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债权人在得知公司清算公告后,若其债权未得到清偿,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仍可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即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起诉公司主张债权不受影响。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时,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
所以,公司进入清算并公告后,债权人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起诉的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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