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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失信多久解除
担保人失信解除时间分不同情况。一般来说,担保人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其确认履行完毕,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若存在以下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具体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不过,若担保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提前解除其失信状态。
二、担保人能追偿另一担保人吗
担保人能否向另一担保人追偿,需分情况判断。
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当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若保证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但是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意思表示。
然而,若保证人之间既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则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仅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例如,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甲、乙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比例,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约定向乙追偿。若甲、乙没约定,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甲也能向乙追偿。若二者既无约定,又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甲就不能向乙追偿。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多方面区别:
1.设立目的: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处分担保物优先受偿。用益物权则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旨在获取物的使用价值。
2.权利性质: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不存在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
3.标的物形态变化影响:担保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其效力及于变形物或替代物,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标的物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通常无物上代位性。
4.对物的支配方式:担保物权主要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不要求对物直接占有、使用。用益物权强调对物的实际占有,通过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来实现收益。
5.权利实现时间:担保物权设立后,权利实现通常在债权到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用益物权一旦设立,权利人即可直接行使使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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