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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若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善意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公司对外担保缺少股东会决议,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具约束力。例如,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看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需股东会决议等,可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可能无效。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订立担保合同,此时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公司章程明确要求对外担保需股东会决议,相对人却未要求查看决议,就可认定非善意。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我国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这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法律赋予股东在公司内部自由处置股权的权利,能使股权在公司内部合理流动。

二是外部转让,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种转让限制较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一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还有特殊的转让方式,如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的股权转让。司法强制执行时,法院可依法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在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需要多少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的通过比例,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来确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形下,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若公司是为他人(非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未明确规定通过比例,而是将决定权交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如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规定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如过半数等。公司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进行表决,以确保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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