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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侵权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赔偿法

环境侵权在一定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赔偿法。

过失相抵,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在环境侵权领域,虽然环境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例如,受害人明知某区域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却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自身损害加重,此时就可以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过,对于环境侵权中过失相抵的适用,需严格把握。一方面,不能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完全排除受害人过错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能随意扩大受害人过错的范围和程度,要充分考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如污染物的复杂性、潜伏性等。

总体而言,环境侵权适用过失相抵赔偿法,但要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责任分担。

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少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样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主要是考虑到环境损害的发生与发现往往存在时间差,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隐蔽性。受害人可能难以及时知晓自身受到环境损害,三年的诉讼时效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使其有足够时间收集证据、准备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

环境污染侵权证明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对于受害人而言,需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企业排放废水、废气等;二是自身遭受了损害,像身体疾病、财产损失等;三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证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

而污染者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污染者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去证明复杂的因果关系,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能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另外,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证据要使法官内心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这样的证明标准既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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