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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类型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能是单位。

第二,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污染环境,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不过,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

第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害物质包含了多种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特性的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造成人员中毒或伤亡等情形。

二、环境污染案件移送规定有哪些要求

环境污染案件移送需遵循一定要求:

1.证据充分:环保部门移送案件时,应依法收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

2.及时移送:环保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机关,不得拖延、隐瞒或不移送。

3.符合标准:案件移送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的涉嫌犯罪标准,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数额,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

4.程序合规:环保部门应制作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5.信息共享:建立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三、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是什么行为呢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一些案例中,企业负责人知晓其违规排放废水会对周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却为了降低成本,依旧选择排放,这就是典型的故意心态,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还有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虽不积极追求污染结果,但对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持放任态度,如发现废气处理设备存在故障可能导致废气超标排放,却未及时维修,任由废气排放,这属于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工厂新员工由于缺乏培训,操作失误导致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若企业虽已意识到生产环节存在污染风险,却自认为采取的防范措施足够有效,最终仍发生污染事故,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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