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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食品是人们生活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威胁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指的是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或者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等情形。

第二,行为具有现实危险。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此罪。“严重食物中毒”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严重暴发性中毒;“严重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第三,结果加重情形。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加重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等。

三、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通常包括导致众多人重伤、死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另外,如果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即出于个人私利、私情而实施渎职行为,将在上述量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徇私舞弊犯该罪且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判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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