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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免责事由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需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受害者自身过错。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者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加害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受害者明知某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却故意为之。
3.第三者过错。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环境污染损害,由第三者承担责任,污染者不承担责任。但污染者需证明损害是由第三者过错所致。
4.经批准的排污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程序排放污染物,即使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也可免责。但如果超标排放或违反程序排放,则不能免责。
二、环境保护法免责事由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2.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明知某行为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仍故意为之,那么行为人可免除责任。
3.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且该过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可以免责,但需证明第三人的过错。
三、环境保护法啥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这部法律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该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前进,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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