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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公务出了事情谁的责任
执行公务出了事,责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若执行公务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是在履行职责范围内,且没有过错或过失,那么责任通常由单位或组织承担。例如,警察在执行抓捕任务时因意外导致他人受伤,若抓捕行动是合法且必要的,那么责任可能由所在警局等单位承担。
但如果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等,那么该人员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疏忽导致医疗事故,医生就需对这一行为负责。
此外,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执行公务出了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担责任,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公平合理。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执行公务出事后的责任归属,而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执行公务造成损失通常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若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失,国家在赔偿后,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和方式等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确定。
同时,若损失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国家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对过程中存在过错,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事宜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执行公务受伤谁来赔偿
执行公务受伤的赔偿责任主体通常为所在单位。
单位作为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单位和管理主体,有责任保障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若因执行公务而导致受伤,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赔偿等相关费用。
同时,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执行公务人员受伤,除了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第三人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若执行公务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公务人员受伤,除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单位也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外,若执行公务人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受伤,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单位不能以公务人员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在执行公务受伤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以保障受伤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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