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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要怎么解决
当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按以下方法解决:
第一,调查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需积极查找被执行公司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到期债权等。可通过查询工商档案,查看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还能留意公司的业务往来,发现可能的财产线索后及时向法院报告。
第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若发现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申请破产。若被执行公司确实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有可能使债权得到部分清偿。
第四,限制措施。法院会对被执行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有哪些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存在以下限制:
1.内部转让限制: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虽公司法对内部转让未设强制性限制,但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如规定内部转让需其他股东一定比例同意等。
2.外部转让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满规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特殊主体转让限制:如国有股权转让需遵循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经过审批、评估等程序。公司章程也可能对特定身份股东,如公司高管、员工等的出资转让作出限制。
三、上市公司兼并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兼并基本程序如下:
1.作出决策。兼并方与被兼并方董事会分别通过兼并决议,明确兼并意向与方案。
2.签署协议。兼并双方就兼并的方式、价格、支付手段等重要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兼并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
3.股东大会批准。将兼并协议提交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获得批准。
4.政府审批。涉及国有资产、金融、外资等特殊领域,要按规定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5.信息披露。依据证券监管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兼并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6.资本变更登记。完成资产清算、产权交割等工作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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