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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传唤嫌疑人做认罪认罚需要开传唤证吗

检察院传唤嫌疑人做认罪认罚一般需要开传唤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的证明文件通常就是传唤证。

传唤证是司法机关进行传唤的合法凭证,它具有法定的格式和要求,能证明传唤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使用传唤证传唤嫌疑人,一方面可以保障嫌疑人知晓被传唤的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另一方面也确保了传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保障了整个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不过,如果是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所以,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传唤嫌疑人做认罪认罚需要开具并出示传唤证,特殊情况除外。

二、检察院多久会把案件移交到法院什么时候开庭

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法院的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若案件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开庭时间,法院在受理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会根据自身案件排期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涵盖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类别,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贪污罪以个人贪污数额5千元以上为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因贪污行为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的,也应立案。受贿罪同样以个人受贿数额5千元以上为标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的,予以立案。

渎职犯罪中,滥用职权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等后果的,应予立案;玩忽职守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等情形,应立案。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等情形应立案;刑讯逼供罪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等情形为立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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