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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异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关于执行异议审查,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导致执行暂停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执行异议审查原则上并不意味着需要暂时终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倘若强制执行没有得到相应的停止,那么一旦执行工作正式完成,部分违法行为便难以再进行调整,同时这将致使当事人以及与此事件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人员可能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从而影响到执行救济的实际效果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申请执行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为两年期限。
对于执行结束的期限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前法律尚未对此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制。
通常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算起,执行机构应在六个月内开展执行工作,倘若超过六个月仍未能完成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并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非诉执行案件时,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执结完毕,但中止执行的情况必须要从总执结时期中扣除。
三、可以一边申请强制执行一边起诉吗
在涉及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若作为被告者未能按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亦或是调解书中所明确规定的义务履行自身责任,那么原告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期能够通过强制性的执行措施来达到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旦原告正式启动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流程,也就意味该案件已正式迈入执行阶段,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将无法再次向法院提交新的起诉请求,这是由于调解书与判决书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威性,并且维持着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于同一事件,不得进行重复的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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