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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是执行阶段合理吗
在执行环节里,咱们可以直接找法院提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执行的过程当中,申请人或者是他们的继承者,又或是权利的接受者都有权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更改、增加当事人的身份。
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了法定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就会给予支持啦。
追加被执行人这个动作在整个执行程序里面可是非常关键的司法活动之一,当被执行人无法或者只能部分地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我们就需要追加那些和原来的被执行人有着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让他们和原来的被执行人一起承担起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追偿案件执行人没有经济收入怎么办
若对方确实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强制执行程序便只能暂时予以暂停。
待一旦发现其具备执行能力时,方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进行追索。
在此过程之中,有以下几项步骤需要遵循:首先,申请人需在法定条件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于已然生效的民商事裁判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如有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相对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亦可请法庭的执行官接手执行工作。
对于经公正机关认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一旦出现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申请执行。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当公正机构作出的债务债权文书有误时,人民法院应坚决裁定予以不予执行,并且将该决定通知给双方主体及其公正机构。
法院应根据案情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指控违反法律法规的猜疑与投诉。
提交书面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展开细致审查工作,对于理由成立的,法庭可以经过审议后裁定撤消或纠正;若理由站不住脚,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对于不服裁定结果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至执行完毕,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若该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可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三、转移财产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吗
若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不能直接追加其为被告,但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诉撤销。
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或无私交易等方式无偿处理自有财产,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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