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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规执行,具体如下:
1.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五级为本人工资70%、六级60%。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获支付,具体标准由江苏省规定,扬州市按省标准执行,且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差异。
6.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学校员工工伤认定标准
学校员工工伤认定遵循国家统一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以下是主要认定标准:
1.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例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被掉落的教学设备砸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同样认定为工伤。像学校后勤人员在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受伤。
3. 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情形。如学校安保人员制止校园暴力时受伤。
4. 职业病:员工患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学校员工若因长期接触粉笔粉尘等患上职业病。
5. 特定情况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规定时间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6. 其他情况: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认定为工伤。
三、眼睛损伤工伤认定几级标准
眼睛损伤工伤认定等级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以下为部分常见标准:
1.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 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 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0%(半径≤25°)。
5. 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0.5。
6. 十级: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实际鉴定时,需由专业医疗机构依据具体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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