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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菏泽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菏泽工伤赔偿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一)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三)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四)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五)伤残津贴(1-6级)

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此外,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认定调查人员没有执法证

工伤认定调查人员无执法证这一情况存在程序瑕疵。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的重要证明。在工伤认定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依法应持有执法证开展相关调查活动,以确保整个调查程序合法合规、所获取证据具备法律效力。

若发现工伤认定调查人员没有执法证,相关当事人有权对此提出质疑。一方面,当事人可向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反映该问题,要求其对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作出说明,并对此次调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因无执法证导致调查程序违法,后续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另一方面,若因该无执法证的调查行为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还可通过合法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纠正违法调查行为,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工作,以保障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工伤鉴定按哪年赔偿

工伤鉴定后的赔偿通常按照工伤认定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的赔偿标准,一般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若职工受伤时上一年度相关赔偿标准低于工伤认定时上一年度标准,且工伤认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这种情况下,按照工伤认定时上一年度标准计算赔偿,因为认定时间更能反映职工应得的合理赔偿水平。

二是若职工受伤时上一年度相关赔偿标准高于工伤认定时上一年度标准,且工伤认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此时按照受伤时上一年度标准计算赔偿,保障职工权益不因标准变动而受损。

另外,如果在工伤认定后,相关赔偿标准又有调整,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标准更高,一般也会按照更高的标准执行赔偿。总之,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合理、充足的赔偿,使其因工伤遭受的损失得到相应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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