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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争议属于其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像一些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按约定执行、合同变更是否协商一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程序和理由是否合规等。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除名、辞退决定,或者劳动者提出辞职、离职时产生的纠纷。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劳动者是否享有应有的休息休假权利、社保缴纳情况、单位福利是否落实、培训安排是否合理、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工资发放是否足额及时、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等问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结案文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劳动仲裁结案文书可以邮寄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
邮寄送达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送达途径。仲裁委员会会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等合法的快递服务机构将结案文书寄出。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过,采用邮寄送达时,要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无误。若因当事人提供地址有误或者变更地址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收件人是单位,且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人员是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也视为送达。所以,劳动仲裁结案文书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劳动仲裁后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劳动仲裁后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分情况判断。
如果是终局裁决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案件,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劳动仲裁后大部分情况下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要区分案件类型和主体身份,按相应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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