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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以下方面:
1. 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若一方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提供劳务的是未成年人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所谓的“用人单位”是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组织,则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
2. 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方面,若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无需按时上下班、不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等;经济从属性方面,劳动者不依赖用人单位的报酬维持生活,劳动报酬发放不具有规律性,且工作所需工具、设备等由劳动者自行提供,就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且实际履行符合劳务关系特征,如按完成的工作量一次性结算报酬,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而非长期、稳定的劳动给付,可作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4. 工作性质:若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只是偶尔为用人单位提供特定服务,也可能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1. 非全日制用工:员工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天工作时间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这种用工灵活性高,企业可按实际工作时长支付报酬。
2. 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由于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企业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应签订劳务合同。
3. 兼职人员:员工在本职工作外,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企业工作。其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新企业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4. 短期项目或临时工作:企业有短期、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无需长期雇佣员工。如展会服务、促销活动等,完成任务即结束合作,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签订劳务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选择用工形式和合同类型。
三、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需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资格。在校生通常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部分实习学生与单位建立的可能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实习关系,需区分。若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合同签订。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地点、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条款。避免不签合同导致权益受损,无法保障工资、社保等待遇。
第三,实习协议。实习期间要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内容、报酬、意外保险等。若因工作受伤,需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确定责任承担。
第四,学业与工作平衡。在校生本职是学习,要与单位协商好工作时间,避免影响学业。如因工作导致学业受影响,可与单位沟通调整。
第五,权益保护。了解自身权益,如加班工资、带薪年假等。权益受损时,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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