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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单位分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仲裁过程中单位分公司注销,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确定责任主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需承担原分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仲裁申请人可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总公司,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供分公司已注销的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信息,同时提供总公司与分公司隶属关系的证据,如工商登记资料等,以确保仲裁机构将总公司列为适格被申请人。

-配合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被申请人进行变更。之后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总公司需参与仲裁答辩、举证等环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仲裁裁决:若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诉求,而总公司不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公司财产。

二、分公司注销需要给员工补偿吗

分公司注销是否需给员工补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分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或其他关联单位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继续工作的,这种情况下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股东不签字法人能注销公司吗

一般情况下,法人不能在股东不签字时注销公司。注销公司是重大事项,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销需经过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注销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部分股东不签字,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就难以完成注销流程。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公司章程有关于公司注销的特殊规定,且符合章程所设条件,即使有股东不签字,也可能实现注销。另外,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如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无需股东会决议,可依法定程序注销。

若股东间就注销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后再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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