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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断交可以补交吗
实际上,如果发生社保中断,确实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补缴操作的。
然而,具体是否可行及可操作的细节则需要根据特定地方政府的相关条例和政策予以确定,因此对于该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明确且通用的答案。
当前,在各地对于社保中止期间是否必须强制性补缴,亦或禁止补缴以及可否自由选择这方面的规定各异,这也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
因此,针对此问题的解答,我们坚持应该以当事人参保所在地点的社保机构解释为主。
关于社保费用缴纳年份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缴纳当年的社保费用是可以进行补缴的;但若是跨越多个年度的情况,多数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不再允许进行补缴。
在此背景下,对于个人养老保险而言,是按累计缴费年限来进行计算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达到15年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您已经拥有医疗保险权益,那么未来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社保中断的情况,因为这将会对您的医疗保障程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果您因个人原因未完成社保的补缴事宜,并且已找到新的工作机会,那么在新工作单位为您进行社保登记时将会遇到困难。
此时,您可以自行前往您所在地县级的社保机构进行办理,前提条件是您的人事档案是由本人保存,而非存放在企业的集体托管部门。
最后,如果您希望进行社保的补缴,建议可以先向当地的社会管理中心提交您的补缴申请。
如果此类情况涉及到早期的历史记录,例如之前从未进行过社保费用的缴纳,那么可能无法向前追溯至该时期以前进行补缴。
此外,如果确需补缴,滞纳金的收取是不可避免的,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将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二、没交社保就不承认工作经历吗
尊敬的各位读者,请注意,员工的工作经验与是否缴纳社会保障并无直接关联。
所谓工作经验,即为应聘人员所具备的过往职业生涯,不论期间所从事的职位或工作性质是否领薪,亦或是以义工方式参与,均属于工作经验范围内的涵盖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挑选招聘人才时,企业通常将此视为重要考核标准之一。
另外,工作经验呈现出的无形价值及个人色彩,可以看作是一项独特的人力资本,与之相比,社会保障机制则并不具备此类功能。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明确遵循我国现行法规,即待业人员退休时间的确定,将依据其缴费年数进行计算。
换言之,若无具体缴纳记录,便无法以此为基础测算养老金年限,进而归类到工龄范畴之内。
在此提醒大家,如未履行基本缴纳义务,退休待遇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同样无法计算在工龄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