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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需要给付营养费吗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在一定情形下需要给付营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若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的必要,侵权人应赔偿营养费。

判断是否需要给付营养费,通常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如受伤程度、恢复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额外补充营养以及营养的补充时长和标准。一般来说,伤害较为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身体机能恢复,导致其对营养的需求超出日常正常水平时,就会被认为有给付营养费的必要。

营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乘以需要补充营养的期限来确定。补充营养的期限通常结合受害人的伤情及恢复情况确定。

总之,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表明受害人需要补充营养时,侵权人负有给付营养费的责任。

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否需要给付营养费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可能需要给付营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若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侵权人应赔偿营养费。

判断是否需要给付营养费,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通常,若受害人受伤较为严重,身体恢复需要额外营养补充,如骨折、重大手术术后等情况,在有医院明确建议加强营养的证明时,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的诉求。

营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乘以营养期计算。营养期通常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医嘱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确定。

若双方就营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受害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若向法院起诉,需提供相应证据,如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等,以证明营养费主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GB/t31147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B/T31147)是一项国家标准,用于规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

该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三期”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照执行。

“三期”评定原则是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综合评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遇有多处损伤的,一般以较长的期限为准,也可分别计算后累加。

该标准按照不同类型的损伤进行详细分类,给出了各类损伤相对应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具体期限范围,为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三期”的确定提供了统一、科学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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