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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怎样的要件构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通常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和职责,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后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罪的设立旨在维护建筑行业秩序和公共安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多种表现,如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等;“重大安全事故”指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坍塌、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
二、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了妨碍救援的行为;其他严重的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则涵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具体的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谎报行为对事故抢救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三、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会怎么判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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