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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有哪些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分为承包方责任和发包方责任。
承包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民法典中建筑总承包合同包死价格是否违法
民法典中建筑总承包合同采用包死价格并不违法。包死价格即固定总价,指合同总价在约定范围内不可调整,双方需按此价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从法律层面看,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按自身意愿依法订立合同,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法律效力。建筑总承包合同采用包死价格是双方自主协商结果,属意思自治体现,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
不过,若出现特殊情形,包死价格可能需调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情势变更等,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包死价格包含范围、风险承担、调整条件等内容,确保合同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承包后转包,发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承包后转包,发包人通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形成合同关系,他们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使其在转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不过,如果发包人在转包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承包人转包却未制止,甚至参与或协助转包行为,可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与连带责任不同。所以,正常转包情形下发包人无连带责任,但存在过错时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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