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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工程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人需按要求提交勘察成果,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2. 工程设计合同:分为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达成的协议;后者则针对工程具体施工设计。设计人要按合同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发包人依约付费。

3. 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施工人就工程施工相关事宜签订的合同。施工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

4. 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由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监理单位需履行监督职责,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

这些合同类型相互关联,共同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不同合同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关键作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二、工程合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吗

工程合同纠纷中,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如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写明“若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那么在诉讼中,守约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然而,要是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法院大多不会支持将律师费作为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形,如在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工程合同纠纷通常不在此类特殊规定范围内。

所以,工程合同纠纷里,要使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

三、总价包干合同结算要核实工程量吗

总价包干合同结算是否要核实工程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及相关条件,价格固定,结算时通常不再调整。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已明确界定,施工过程未发生变更,实际施工也与合同约定一致,此时通常无需核实工程量,按合同总价结算即可。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时则需核实工程量。若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范围调整等情况,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就需要核实工程量。因为这些变更可能会使合同总价对应的工程内容发生改变,按照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结算价格。另外,若对工程内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也需要核实工程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结算金额。

总之,总价包干合同结算不一定都要核实工程量,关键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出现影响工程量和价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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