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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其他所有权利吗

工程价款优先权并非优先于其他所有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它有法定的优先顺序限制。

首先,该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存在多个债权人,一般债权人请求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受偿时,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他们。

然而,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在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购买房屋的情况下,消费者对房屋的权益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

此外,如果建设工程上已设立了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前提是要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优先权具有优先性,但并非优先于其他所有权利。

二、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分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需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并按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哪些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主体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依法依规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保证提供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单位: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对其勘察质量负责,若因勘察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3.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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