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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没做完,合同终止,怎么结算

工程未完成合同终止,结算需依据不同情况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中关于未完成工程结算的条款执行。若合同明确规定了部分完工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支付比例等,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进行结算。

-合同无约定:

-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已完成合格工程对应的合同约定单价或计价方法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应支付的工程款。

-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可修复,承包人负责修复至合格后,按上述方法结算;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计量可能存在争议,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专业的造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结算金额。

结算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如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会议纪要、采购发票等,以证明各自的主张。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工程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可以吗

工程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通常是可以的,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规则。

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会导致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一是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可能因设计调整、功能增加等提出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成本上升,这种情况下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合理。不过,工程变更需有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等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二是物价波动,如果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设备等价格大幅上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结算金额也可能超出合同金额。三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如遇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等情况,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需采取额外措施,这也会使费用增加。

但当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能需通过鉴定等法律途径确定合理的结算金额。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变更通知、会议纪要、采购发票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上属于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民法典》明确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独立有名合同,但在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为特殊的承揽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自身特性。

从主体要求看,建设工程合同对主体资格要求更为严格,承包人需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合同标的方面,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一般承揽合同标的则较为广泛,包括加工、定作、修理等工作成果,通常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相对较低。在国家干预程度上,建设工程合同受到国家严格监管,涉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多个环节;一般承揽合同国家干预较少,主要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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