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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几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阶段,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设计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此外,从其他角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还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风险分配、价款计算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只需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并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如建筑材料等)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所以,从合同成立的要件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并非实践合同。

三、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应该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其次,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就停建工程的后续处理达成一致。例如,确定是否继续施工、复工时间、费用承担等问题,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若协商不成,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承包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工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以及自身遭受的损失情况。

此外,承包人应做好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避免损失扩大。若双方决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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