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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是否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一般保证要求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请求保证责任的请求,超过该期限后将无法使担保人依据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保证责任。

并且,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启动法律程序(如起诉或申请仲裁),那么担保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发生逾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因疏忽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之间能互相追偿吗

在多位担保人需对此笔债务共同担责的情况下,若某位担保人全额清偿后,可向债务人或其他负同等义务者进行追索。

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

然法律议题往往繁杂多变,细微差别常足以扭转事实进程。

三、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可能因以下三种情况而丧失:首先,倘若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居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使得债权人在客观上无法顺利寻找到该债务人,请求其立即支付债务;其次,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由于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之中,原有的执行流程将被暂时停止;最后,倘若保证人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先诉抗辩权,那么这也会导致其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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