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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属于连带保证。

在保证方式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且经过法定程序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所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意味着无需经过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等前置程序,符合连带保证的特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这种情况属于连带保证。

二、担保合同形式不当无效是民法典的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形式不当无效”对应具体某条。不过,与担保合同效力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其一,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虽该条未直接规定形式不当无效,但强调书面形式是设立担保物权合同的法定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其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条对合同形式作出规定,担保合同作为合同一种,适用该规定。

实践中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因形式不当无效,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各相关条款认定。

三、担保人20多年了,怎么解除担保呢

担保人想在担保20多年后解除担保,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若当初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期限,且该期限已过,债权人未在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比如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到期后债权人未主张,担保人就无需再担责。

若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不过已过去20多年,需查看是否符合这一法定免责情形。

此外,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可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担保人可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从而解除担保。

建议担保人先查看担保合同具体条款,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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